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

宣導兒童及少年性騷擾通報

公文內容如下:

一、依據教育部97年9月26日台訓(三)字第0970190427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邇來迭有學校反映於通報兒童及少年遭性騷擾事件時,113接線人員或社會局/處社工人員告知學校,該等案件未達性侵害不用進行責任通報疑義。為避免因訊息不清,造成教育人員延誤通報情事,爰教育部於本(97)年9月11日傳送「教育部受理校安通報案件疑義知會單」,請主責機關內政部協助釐清,先予敘明。
三、經內政部兒童局本(97)年9月23日童保字第0970053335號函復,依該局94年7月6日童保字第0940053249號函釋,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性騷擾,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之行為,教育人員(責任通報人員)應依同法第34條規定,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。通報表單適用現行「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(非性侵害事件)」
四、校園性騷擾事件請確實依法律規定進行責任通報,並請學校持續加強教育人員之相關知能,落實教導學生身體保護及尊重身體自主權之教育,以防治並能有效處理旨揭事件。

如老師發現疑似需通報情事,請與輔導室討論是否需要通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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